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115执19542号(2018)沪0115执195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94年6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34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冻结相关银行账户。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执行时限已超过三个月。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沪0115执1954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