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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5708号之一

齐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齐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708号之一被执行人齐辉,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齐辉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

一、被告人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齐辉退赔被害人李九玲赃物或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二千一百元;

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齐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一庭将判决第一项罚金部分向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齐辉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少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