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22民初2203号原告牛东青,男,1969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徐富旺,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欣,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赵玉玺,男,1979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因涉嫌犯罪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告牛东青、徐富旺与被告赵玉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东青、徐富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拖车费、拆检费、车损费用、车损评估费、车载电台损失费、交通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4543.76元。
被告赵玉玺辩称徐富旺并未受伤,牛东青主张的拆检费、拖车费、车损费、停运损失均过高,且维修时间过长,仅同意赔偿二原告合理损失。本院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庭审情况,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0日4时20分许,被告赵玉玺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辽B×××××号小型客车沿河南省郑州市郑开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郑信路交叉口时,与同方向由原告徐富旺驾驶的豫A×××××小型客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致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赵玉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富旺无事故责任。2018年11月12日,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为牛东青出具编号为豫正价评【2018】6014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牛东青涉案车辆豫A×××××小型客车车损费为16561元。牛东青支付车损评估费828元及车辆拆检费1650元。现二原告以其涉案车辆系营运车辆,每日营运收入为615.33元为由,故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4543.76元。另查明,原告徐富旺所驾涉案豫A×××××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原告牛东青,该车具备道路运输资格,徐富旺具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被告赵玉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已被公诉机关诉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其系所驾驶涉案机动车辽B×××××号小型客车车主,赵玉玺自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其未为该车参投机动车交强险。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赵玉玺驾驶车辆与原告徐富旺发生事故,造成徐富旺所驾涉案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玉玺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徐富旺无事故责任。因牛东青系豫A×××××号小型轿车车主,牛东青因本案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车损及该车停运损失,依法应由赵玉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车损,本院结合原告车辆的购置时间、品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损部位、社会普通机动车维修价格等具体情形,并结合河南正兴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本院酌定原告车损费用为11000元。因原告涉案机动车系从事出租车营运车辆,赵玉玺依法应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而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对于原告主张的每日停运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一般出租车资费标准及盈利情况、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日及车辆修理合理维修时间,并结合原、被告诉辩意见,本院酌定原告停运时间为10日,每日停运损失按365元计,即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为3650元。原告另支付车辆拆检费1650元、车损评估费828元。前述各项损失合计17128元。对于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拖车费、车载电台损失及交通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确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玉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东青车损费用、车损评估费、拆检费及停运损失共一万七千一百二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牛东青及徐富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牛东青、徐富旺共同负担166元,由被告赵玉玺负担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赵天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苑兵
书记员李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