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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02执1344号之一

韩义彬、赵建国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韩义彬;赵建国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1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义彬,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赵建国,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义彬与被执行人赵建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建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建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e2×××××××[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60.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友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