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105民初42003号
原告:王飞,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成都易能必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Q6MU3J。
法定代表人:黄仁信,总经理。
原告王飞与被告成都易能必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王飞于2019年2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花
审 判 员 张 敬
人民陪审员 何裕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