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983号之二
原告:蒋晟晗,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赵光夜,男,1988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蒋晟晗与被告赵光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蒋晟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两项合计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江周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杜鹏伟
书 记 员 潘妮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