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18号 罪犯陈永明,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陈永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3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永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陈永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永明在服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此次提请减刑仅缴交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币种,下同),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履行不积极,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累积考核分3358分,兑换表扬五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3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陈永明在服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不够积极,对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