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执1427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汪毅,局长。 被执行人成都华域天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必强。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成都华域天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成都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行审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xxx元。目前执行案款0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成都华域天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行审3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方钦少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