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831民初313号
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住所地泗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田干,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马晓荃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田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2、判决被告立即将鲁H×××××车辆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返还安置的计价器、电召、GPS、LED显示器等设施,返还车辆运输证;3、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4420元、违约金2400元,合计68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被告将其所有的鲁H×××××营运出租车一辆挂靠登记至原告处,并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但被告自2018年1月以来一直未交纳管理费用,更不服从公司管理,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私自更换驾驶员。现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9月1日,被告与原告某某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书》,约定由被告购买车辆(鲁H×××××)挂靠在原告名下经营出租业务。合同约定:承包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被告每月向原告交纳公司服务费200元,电台服务费100元,卫星定位服务费40元和其他所需费用,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不按约定交纳上述费用的,每次交违约金100元;第十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被告无故不参加原告组织的安全例会和各种学习活动的,每次向原告交纳200元违约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没有交纳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共计13个月4420元(每月340元×13个月=4420元)。 另查明,涉案鲁H×××××车辆现登记于原告某某公司名下,车辆在被告处,运输证由被告持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出租车承保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现被告已连续13个月不交纳管理费,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将其鲁H×××××车辆过户至己方名下,故对原告相应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尚欠管理费4420元未付属违约,对原告要求其支付该欠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缺席例会违约金,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缺席例会的具体次数,对原告的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更换驾驶员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违约金问题,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车辆运输证,系属行政审批事项,因该车辆运输证系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给原告,为原告所有,解除合同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车辆运输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电召、GPS、LED显示器等设施的主张,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对该相关事项的处理没有约定,原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1日签订的《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书》; 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鲁H×××××车辆变更登记至己方名下,并返还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鲁H×××××车辆运输证; 三、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支付管理费4420元; 四、驳回原告某某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晓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朝丽
书 记 员 郝瑞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