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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执保284号

高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凌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高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凌寒;高俊令;张建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02执保284号申请执行人高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楼****楼****。申请执行人姚凌寒,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高俊令,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张建海,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康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姚凌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俊令、张建海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9)冀1102民初91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财产,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冀1102执保2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