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604执1773号

赵春雨与童金柱、闵志超、张仁达、程志伟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春雨;童金柱;闵志超;张仁达;程志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604执1773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雨。

被执行人:童金柱。

被执行人:闵志超。

被执行人:张仁达。

被执行人:程志伟。 本院在执行赵春雨与童金柱、闵志超、张仁达、程志伟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245255元,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账户内暂无款项,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群英

审 判 员 张欣乐

审 判 员 崔会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旭光

书 记 员 赵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