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执行终本裁定书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902执739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某公司,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石 帅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