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4执295号执行
申请人:沈阳拓普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抚顺李石经济开发区蓝田大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沈阳拓普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抚顺华晟有色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支文月执行员 杨 锐执行员 姜 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