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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01民初2979号

王仕财与刘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仕财;刘如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2301民初2979号

原告:王仕财,男,1968年3月6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代理人:李洪,男,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刘如海,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王仕财与被告刘如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仕财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祥红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席绍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