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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22民初401号

李丙恩与谢庆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丙恩;谢庆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2民初401号

原告:李丙恩,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谢庆才,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恩诉被告谢庆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丙恩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