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122民初401号
原告:李丙恩,男,汉族,1957年1月15日出生。
被告:谢庆才,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恩诉被告谢庆才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丙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丙恩承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