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1610号
原告:万艳,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市信诚鑫达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2幢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0683XG。
法定代表人:杨帆,总经理。
被告:杨帆,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告万艳与被告重庆市信诚鑫达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万艳于2019年3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艳负担。
审 判 员 陈 花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施荣鑫
书 记 员 盛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