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7执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欧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LENIANZHENG,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丁以升、高晓峰,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雅美,负责人。
被执行人:唐小龙,男,195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欧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小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了(2018)沪0117民初949号民事判决,嗣后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唐小龙不服原判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沪01民终10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欧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退还支付的购房款7,249,378元及支付利息(以7,249,378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房屋涨价收益款28,645,520元;被告唐小龙对被告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9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103,290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是无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原审诉讼保全正式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789弄517、518号房屋,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号房屋,因系轮候查封上述18处房产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2019年2月19日,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森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789弄517、518号房屋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责令限期履行付款义务,并告知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的法律后果。至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本院启动评估拍卖上述517、518号房屋的程序,案件的执行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但是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已经对正式查封的两处房产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案件的执行须等待评估拍卖结果,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管忠辉
审判员 滕卓然
审判员 朱 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