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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83执904号之二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城市万达煤机有限公司、平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康

裁判文书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83执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执90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康在中国工商银行4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414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振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