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883执9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平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0883执904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平康在中国工商银行45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804142.5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关振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