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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603执恢320号之三

赵杰、朱士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杰;朱士德;任海晏;淮北市劲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603执恢32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赵杰,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梅苑路金辉大厦A幢623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7606050419。

被执行人:朱士德,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北路109号6栋3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7902204216。

被执行人:任海晏,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长山北路109号6栋3单元506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801007422X。

被执行人:淮北市劲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镇政府北侧工业集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06363776-2。

法定代表人:朱士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赵杰与朱士德、任海晏、淮北市劲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任海晏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路158号港利上城国际19#702室房产(预告登记号:16001923号)。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受偿债权76865.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邦海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王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浩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