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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1277号

陈凤明与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9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凤明;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C}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陈凤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玲,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陈凤明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0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银行存款62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