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277号
申请执行人:陈凤明,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 法定代表人王海玲,职务校长。 申请执行人陈凤明与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02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实验高级中学银行存款6202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 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德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