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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刑更3227号

黄金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黄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27号 罪犯黄金国,男,1969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9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6年8月25日以(2006)闽刑复字第48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金国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10月24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根据罪犯黄金国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黄金国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金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二0一六年八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486.1分,兑现表扬六次(

二0一六年六月至

二0一八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考核分3666.1分)。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黄金国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黄金国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金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