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977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孟齐,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ZHANGXUAN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蒋月娥,四川全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孟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孟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孟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上诉人孟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文磊
审判员 刘一颖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