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民初136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O-708-O-710。
法定代表人:吕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
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亲贤北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赵鹏,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凯,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东风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该公司职工,住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140号3号楼。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中,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凯、李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2、判令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发文公开致歉;3、被告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擅自使用原告的编号为QJ8155176542的文章用图。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取得授权许可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及其他条款之规定,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权利,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我方使用了涉案图片。电子保全证据不合法、业务相关法律规定的授权和资质。2、原告主张我方侵权试试不存在。3、原告的维权行为属于恶意的维权行为,严重影响了我方正常的经营。4、原告在全国范围内提起包括我放在内的众多诉讼,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众多企业正常运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名称变更通知公证书、涉案微博公众号侵权页面及保全文件、涉及作品样图产品授权使用图片、涉案侵权账号、侵权图片列表证据,原告均提交了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其证据的真实性。被告质证表示,不予认可,理由不当。被告提供证据易保全公司的企业信息公示报告、被告的资质证明以及裁判文书文本。原告不予认可。因提交的证据属实,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8年10月25日北京市版权局颁发了登记证号为京作登字-G-00655075《作品登记证书》,证书载明:著作权人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创作完成日为:2012年2月5日。被告在其“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微信公众号中,于2015年8月25日发布的《痛苦是如何令你成长的》一文中中使用了原告享有的《作品登记证书》,编号为QJ8155176542的涉案图片。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摄影作品《作品登记证书》在中国地区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编号为QJ8155176542的作品收录于京作登字-G-00655075《作品登记证书》内,原告提供了的《作品登记证书》,被告未提出其他相反证明,故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对原告诉求的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就侵权事实向原告发文公开致歉的请求,因本案属于财产权案件,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应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编号为QJ8155176542的作品;
二、被告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山西百年职业培训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冯金林
审判员 牛晓斌
审判员 申延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晋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