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陈璧州,女,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姜玉斌,总经理。
原告陈璧州与被告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璧州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5,600.0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19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没有银行账户,此外被执行人暂无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限制被执行人北京车圣美商贸有限公司进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陈璧州申请的5,6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5,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京0114执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潇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