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408号 罪犯向国康,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2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国康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11月9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545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国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向国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国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671分,兑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0余元,此次减刑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向国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向国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长生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