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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3423号

鹿瑞新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鹿瑞新;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3423号

原告:鹿瑞新,男,195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清华,胶州法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斌,男,199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鹿瑞新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鹿瑞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借款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9日,因被告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78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王斌,经询问原告,原告也无法提供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鹿瑞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丰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战乾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