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郭虎岑,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3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被执行人:孔德鹏,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2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郭虎岑与孔德鹏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另案采取,且有多案正在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孔德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玉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