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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8执730号

李政与李珂、史沛宇、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8-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政;李珂;史沛宇;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8执730号申请执行人李政,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生。被执行人李珂,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生。被执行人史沛宇,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被执行人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梁村向史官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国永。本院在执行李政与李珂、史沛宇、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珂、史沛宇、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珂、史沛宇、南乐县仓圣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3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