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民初428号
原告:李文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杨金贵,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李文英与被告杨金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文英于2019年3月23日以被告杨金贵已自行恢复原烟道,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艳丽 附: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