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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4民初428号

李文英与杨金贵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李文英;杨金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4民初428号

原告:李文英,女,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杨金贵,男,194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李文英与被告杨金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李文英于2019年3月23日以被告杨金贵已自行恢复原烟道,双方无其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文英负担。

审判员 伊 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包艳丽 附: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