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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59号

欧枝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欧枝花;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59号申请执行人欧枝花,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被执行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楼**607(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世东,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欧枝花与被执行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欧枝花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837号法律文书要求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欧枝花18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显示原址查无此公司,无电话无法派送。经网络统查: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亦将该账户冻结。本院已对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世东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欧枝花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183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欧枝花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北京导医网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欧枝花18万元、律师费1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05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