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许玉姣,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晓飞,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许玉姣与被执行人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59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9年01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许玉姣向本院提交的执行申请。申请人许玉姣要求被执行人王晓飞给付案款1,955,148.00元(未包括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到期日为2020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晓月八里1号楼12层一单元1703号房屋查封,查封期限为2018年7月23日至2021年7月22日止(保全);将上述房屋进行拍卖,现已多次流拍,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北京诚创星光科技有限公司99.6%股权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3日至2022年4月2日止;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北京诚创科星科技有限公司29.6%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19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955,148.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沈宝建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