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大兴村顺鑫建材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大兴村。 经营者:郑桂香,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赵长春,男,1981年4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彥。 被执行人包安全,男,198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镇。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大兴村顺鑫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赵长春、包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502民初565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长春、包安全银行存款66166.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炳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