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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91民初297号

297成锦益与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锦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91民初297号原告成锦益,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青,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鸿基花园12#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朱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龙(系该公司员工),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成锦益诉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世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成锦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榕青,被告中原世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春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锦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报酬40490元人民币,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8日,被告与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盐城世纪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承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美食休闲街10#楼室内装饰工程,其中部分工程被告雇佣原告施工,目前该工程已交付使用。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报酬4049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原世创公司答辩称,对利息部分不认可,对原告陈述的事实部分认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5月28日,世纪新城公司(发包人)与中原世创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中原世创公司承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美食休闲街10#楼内装饰工程。2013年12月3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验收意见为:已完成涉及图纸及合同规定的所有项目,各项技术资料齐全,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合理,符合规范要求,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均符合设计及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室内装饰分部观感质量较好,该分部工程质量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同意竣工交付使用。2016年1月3日,被告出具往来款结算承诺函,载明:“应付款2604896元,已付款1197098元,未付款1407798元,上述往来款项均已确认,此款由承诺人分三次(2015年底、2016年底、2017年底)结清。”成锦益于确认人处签字,中原世创公司法人代表朱荣华在承诺人处签字。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原世创公司及认可案涉工程上的部分电焊工程由中原世创公司雇佣成锦益施工,由刘书涛确认成锦益的工程量并出具工程量清单。另,被告确认中原世创公司现欠成锦益劳务报酬40490元。2017年8月29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就成锦益、朱荣华、江苏中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出具(2017)苏092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朱荣华欠成锦益工程款1284798元,于2017年9月15日前归还303941元,余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490428.5元、于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490428.5元……本案审理过程中,成锦益陈述该民事调解书中朱荣华确认结欠的1284798元中包含案涉劳务报酬207032元,并出具书面承诺,对于案涉的劳务报酬,其在(2017)苏092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中进行抵扣,不重复主张。故案涉工程报酬总额是2604896元,中原世创公司剩余4049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成锦益与被告中原世创公司间虽未订立书面的劳务合同,但是中原世创公司及其在案涉工程上的项目经理刘书涛认可其将承包工程中的电焊部分雇佣成锦益施工,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成锦益主张中原世创公司应向其支付40490元,中原世创公司对此予以认可,故中原世创公司应向成锦益支付结欠的劳务报酬40490元。成锦益还主张中原世创公司承担自起诉之日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锦益劳务报酬40490元及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4元,依法减半收取407元,由被告江苏中原世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欢

书 记 员 邵志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