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甘2923执1539号之一

马洒力申请执行焦甲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洒力;焦甲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洒力,曾用名马占清,男,东乡族,生于1960年8月6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焦甲得,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847号马洒力申请执行焦甲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尚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