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2923执1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洒力,曾用名马占清,男,东乡族,生于1960年8月6日,住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焦甲得,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15日,住甘肃省永靖县。 本院在执行(2018)甘2923民初847号马洒力申请执行焦甲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后,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有多案正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传忠
审判员 姬海仓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尚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