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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恢99号之一

裴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20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裴超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恢99号之一被执行人裴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恢9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3月23日向被执行人裴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裴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裴超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建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翔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