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2民初1838号 原告曲孝伟,男,汉族。 被告辛宏伟(辛克超),男,汉族。 原告曲孝伟诉被告辛宏伟(辛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对被告身份情况审查中发现被告辛宏伟身份情况无法查询,原告经本院依法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真实具体信息,且本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对辛宏伟和辛克超之间是否为同一人进行了查询,无法证明辛宏伟和辛克超系同一人。另外,被告的住所地山东头社区已经拆迁,导致被告住所地无法查询。故
本院认为原告属起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曲孝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宗欣
审判员 宋丽娜
审判员 刘思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臧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