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5刑初48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5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辩护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辩护人王克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于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至本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入室后,对仓某某持菜刀威胁,劫得人民币12,600元及项链等物;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X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补充认定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王克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本案系非典型的抢劫案,事先无预谋、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所受胁迫性程度不大,被告人XXX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系老年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XXX携带菜刀、戴口罩、手套至本区灵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沈某、仓某某母女住处,用事先偷配的钥匙开门入室后,持菜刀对仓某某实施威胁,劫得人民币12,600元及项链2根(价值人民币67元)。同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上述赃款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另扣押了作案工具口罩、菜刀、衣服等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XX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仓某某、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资料,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XXX亦当庭供认不讳,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以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抢劫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考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及被告人已年满六十五周岁等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但纵观本案,并无能对被告人适用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应当发还被害人;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29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已发还),作案工具均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陆燕芳
人民陪审员 潘明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陶幽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