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雄,男,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何李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冼亚妹,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执行张家雄与何李生、冼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2134.8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执13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振慧
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