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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02执1394号

张家雄申请何李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本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张家雄;何李生;冼亚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雄,男,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何李生,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冼亚妹,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 本院在执行张家雄与何李生、冼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492134.8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2执13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振慧

书 记 员  苏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