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27号 罪犯吴开强,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6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开强犯抢劫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吴开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开强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币种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开强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2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8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6年11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吴开强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吴开强因抢劫犯罪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开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考核分3696.5分,共兑现表扬六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35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4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吴开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吴开强系因抢劫犯罪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开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思鑫
审判员 李秋英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