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471号申请执行人李晨,男,199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栖霞市。被执行人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西店村**楼****。法定代表人阿拉莫斯。申请执行人李晨与被执行人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晨依据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3670号裁决书要求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李晨工资4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显示该公司已搬离,电话无人接听。经网络统查: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已对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拉莫斯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朝劳人仲字[2018]第03670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晨发现被执行人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对当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支付李晨工资4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振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春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