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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11执339号

杨华才、杨德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华才;杨德秀;刘东;邓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杨华才,男,195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申请执行人杨德秀,1957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被执行人刘东,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被执行人邓练,女,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本院在执行(2019)川041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杨华才、杨德秀与被执行人刘东、邓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川0411执33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之内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冰

审判员  许礼斌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