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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6执230号

德阳久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胡绍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德阳久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胡绍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6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久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沙社区三组柳江街东段新六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卿小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廷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绍荣,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62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胡绍荣银行存款2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