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6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久源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柳沙社区三组柳江街东段新六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卿小冬,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徐廷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胡绍荣,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626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已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泸州兴华建设有限公司、胡绍荣银行存款22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鲁万千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