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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3执7361号

秦水荣、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20-07-21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水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03执7361号 申请执行人秦水荣,男,195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3794485U。 法定代表人夏炳松。 被执行人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车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24543174P。 法定代表人夏金定。 被执行人夏建新,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被执行人夏兴钢,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 申请执行人秦水荣与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8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秦水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夏建新、夏兴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秦水荣借款2000000元、支付截至2018年7月19日的利息1600000元,并支付本金2000000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78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进行实地调查。对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柯桥区钱清镇车站路工业厂房、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本院(2017)浙0603执2688号案件已在司法处置中,且该工业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浙D×××××本田牌、浙D×××××江铃全顺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晨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永盛染整有限公司、夏建新、夏兴钢采取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夏建新、夏兴钢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秦水荣,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603执7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洪震兴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戴张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钱水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