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970号申请执行人吴凡,女,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华翠山参基地,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步达远镇胜利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毕传军,经理。被执行人毕传军,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20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晋宏。吴凡与毕传军、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华翠山参基地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11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吴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传军、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宽甸满族自治县华翠山参基地给付各项费用35.75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年3月15日,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9226.03元(已发还),查封毕传军名下×××、×××机动车二辆、查封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机动车二辆(查无下落)。毕传军、中企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另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不动产,宽甸满族自治县华翠山参基地名下无登记机动车。再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冻结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本人或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11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景润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