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案号 (2020)皖1203民初3954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立案时间 2020年9月14日 适用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33026064L(1-1)。
法定代表人: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喜,该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被告 陈红侠,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诉讼请求 1.被告陈红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897元、利息2434.05元及违约金2993.6元,合计16324.65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23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2.本案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审理查明事实 信用卡号 6252266000946060 持卡人 陈红侠 欠款截止日期 2019年3月23日 欠款金额 本金 10897元 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5427.65元 以上合计16324.65元 费用计算标准 按照安徽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从预借现金交易日起至清偿日按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裁判理由 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红侠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裁判主文 被告陈红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97元及利息、违约金等5427.65元,以上合计16324.65元(利息及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3月23日,以后利息以下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迟延履行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104元,由被告陈红侠负担。 权利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冬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玉洁
书记员汪影附:标的款账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东支行开户名称: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208250102100001432500650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