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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10民初60号

陈志豪与石家庄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豪;石家庄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北北国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10民初60号

原告:陈志豪,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军朝,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676043879C。法定代表人邬志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志,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用代码:91370000767791514L。法定代表人王恩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珂,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

法定代表人:陈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北国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青龙山大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经理。

原告陈志豪与被告石家庄华电华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华源公司)、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特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公司)、河北北国奥特莱斯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国奥特莱斯商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陈志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华电华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9435元,被告亚特尔集团公司、中建二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国奥特莱斯商城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被告北国奥特莱斯商城将北国奥特莱斯水世界项目发包给被告中建二局公司,中建二局公司将北国奥特莱斯水世界蓄冷蓄热机房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亚特尔集团公司,亚特尔集团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华电华源公司。2018年3月27日,被告华电华源公司招录原告到被告处工作,以完成该项工程,岗位为安装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370元/天。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原告工资9435元至今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以与本案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申请,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华电华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华电华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及误工费。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石家庄市鹿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原告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本案被告华电华源公司、亚特尔集团公司否认原告所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系劳务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诉称,被告华电华源公司招录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为安装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370元/天,原告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435元。按照原告所诉,原告与被告华电华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以劳务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原告应以劳动争议法律程序解决其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志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志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樊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