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681民初266号
原告: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
法定代表人:逯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兆佳,女,199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被告:乔峻刚,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临江市。 原告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峻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
原告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临江市逯林明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晶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栾世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