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刑更384号 罪犯刘戴,男,1983年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华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作出(2003)漳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戴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全部;认定罪犯刘戴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币种,下同)。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4年6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5月2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刘戴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因罪犯刘戴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在服刑期间月消费超过500元,本次提请减刑仅缴交财产性判项5000元,履行不够积极,建议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85分,兑现表扬二次。该犯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超过500元,此次减刑仅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消费总账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鉴于罪犯刘戴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且在考核期内月均消费较高,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从严掌握后仍能减完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戴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秋英
审判员 张长生
审判员 陈 斌 正式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蓝佳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