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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26执恢241-3号

周国勇、高振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3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国勇;高振渡;江丽蓉;高邦锦;陈年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26执恢241-3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勇,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高振渡,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江丽蓉,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天津市西青区,系高振渡之妻。被执行人高邦锦,男,1955年1月3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天津市西青区,系高振渡之父。被执行人陈年福,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天津市西青区。周国勇与高振渡、江丽蓉、高邦锦、陈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滑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振渡、江丽蓉、高邦锦、陈年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于2018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高振渡名下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友谊南路南段西侧柏溪花园6-1-1601房产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变卖均无人报名参与竞拍,最终以变卖的保留价3500000元流拍,申请执行人周国勇同意以变卖时的保留价3500000元以物抵债接收该房产用于抵偿被执行人高振渡部分债务(应减去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为解除涉案房产权利负担支付的1000000元、1070663.84元、评估费37455元,即应抵偿1391881.16元),下余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周国勇与被执行人高振渡、江丽蓉、高邦锦、陈年福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周国勇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526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建峰

审判员  聂世辉

审判员  景素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苗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