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闽0628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团结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28795R。
法定代表人:李振忠,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方,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陈俊宏,男,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平和县。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1.强制拆除被申请人陈俊宏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2.裁定由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申请人陈俊宏作出平国土资决〔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陈俊宏作如下行政处罚:2.限陈俊宏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 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被执行人身份证明、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现场勘测笔录、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用地现场照片、土地来源证明、询问笔录、调查报告、审理记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平国土资告〔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国土资决〔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国土资强催〔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催告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符合“一户一宅”证明等。 经审查查明,平和县国土资源局以“陈俊宏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址在大溪镇××村油车组的土地擅自动工建住宅。经实地勘查,四至为:‘东至田,西至埕,南至陈××,北至陈××’。占地面积为70.8平方米,现状为房屋1间1层。地类为农用地70.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占用基本农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于2018年4月12日以平国土资决〔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2.限陈俊宏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2018年4月12日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向陈俊宏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陈俊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6月14日,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向陈俊宏送达行政处罚催告决定书。陈俊宏逾期仍未自动履行,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平国土资决〔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属合法有效的处理决定。陈俊宏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仍未履行,平和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国土资源局平国土资决〔2018〕6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确定的“限平和县陈俊宏在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平和县大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叶河山
审判员 朱杰光
审判员 朱惠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永超
书记员赖丽萍 来自